近日,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监察厅联合下发《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。根据《通知》,土地闲置满1年不足2年的,按土地出让合同价款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%征缴土地闲置费。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,由政府无偿收回。
《通知》规定,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,可认定为闲置土地:超过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;自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;动工开发面积不足1/3或者已投资额不足25%,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,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。
《通知》还明确了“低效用地”的情形,即动工面积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超过25%,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内,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。另外,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工业用地也属低效用地。
针对不同的情形,《通知》做出了不同的处置方式,主要方式多达9种。比如:因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的,由政府无偿收回;对闲置不满1年的,下达《限期动工通知书》,要求必须在3个月内动工;安排绿化、停车等临时使用,待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后再开发建设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