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于在京打拼的大部分人而言,能购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本应是一件开心的事情,然而,随着越来越多纠纷的发生,很多人没有感受到购房带来的喜悦,反而因购房使其更为糟心。
户口问题
案例
刘先生为了女儿能上中关村某重点中学,购买了蒋先生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屋,价款500万元,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蒋先生应于房屋过户后30日内将原有户口迁出,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。后刘先生支付完所有购房款,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,但蒋先生并未按期将房屋内户口迁出,而刘先生因户口迟迟未迁入耽误了女儿上该重点中学的时间。刘先生将蒋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蒋先生将户口迁出,并要求其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。
蒋先生辩称,自己已经积极配合迁户口,但是新房还没有下来,没法按期将户口迁出,希望法院对违约金予以酌减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蒋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,明显违反合同约定,理支付违约金。鉴于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,且蒋先生请求法院酌减,法院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酌定蒋先生支付15万元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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