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“以人查房”,准确来讲,就是不允许仅根据业主姓名或身份证号查询房产信息,其目的是出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。这当然无可厚非。事实上,在早期房产管理相关规定中,“以人查房”确实是允许的,从可以到禁止,这本身就是公民信息保护管理的进步。不过,真理向前多走一步就成了谬误,从禁止“以人查房”发展到查询自己的房产信息也不可以,已经明显走向了教条和僵化。
隐私本来就是指对外的,查询自己的个人信息,不管是哪方面信息,都与保护隐私扯不上任何关系。所以不允许查询本人的房产信息,已经在初衷上完全背离了规定的本意,变得毫无意义。
房产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机关,从本质上来讲,是接受人民委托代为从事公共管理、从事相关房产信息管理,是为业主服务的,我委托你管理我的信息,现在你却不让我知道自己的信息,把它当成了你的秘密,岂不怪哉?!
更重要的是,每个人对于自己的房产信息,一般来说当然是很清楚的,之所以需要查询,很多本就是为了核对房管部门掌握的数据是否准确。甚至,房管部门的信息明显有误,可能已经影响到自己的房产交易或其他正当行为,即如新闻中的谢女士。禁止查询,不但拒绝了个人对自己房产信息的知情权,无疑也关闭了纠正错误信息的通道。难道,房管部门要永远抱着错误信息不放吗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