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价日益高涨,商品房面积“缺斤短两”现象却越来越多,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展开了一场补款与退赔的博弈战。广东省佛山市市民肖先生就因新房面积“缩水”而维权一年多。近日,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令开发商退赔房款4万多元及相关利息。
购房者
新房面积缩水超3%
2010年12月23日,肖先生购买了一套位于禅城区湾梁路的房屋,并签订了购房合同,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13.5平方米,套内面积87.84平方米,套内面积单价为每平方米12575.48元。同年12月,肖先生支付56万余元首付款。2011年4月,肖先生以银行按揭的方式,将房产余款52万元汇至开发商指定账户。
据肖先生介绍,2012年9月,他从小区保安处收到开发商寄送的《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优惠和领取办证资料及房屋实测面积通知》,获知自己的房子总建筑面积为111.04平方米,单元套内建筑面积只有84.88平方米,实测单元套内建筑面积缩水2.94平方米,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相差超过3%以上。
开发商
退房申请超过时限
虽然缩水面积不足3平方米,但房款却多交了三四万元。肖先生反复查阅法律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,超过3%的面积误差,买房者有权选择退房。据此,肖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商量解决方法,希望能退房还钱,均遭拒绝。为维护权益,肖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,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,并返还房款、利息共计近124万元。
肖先生认为,自己并没有收到2012年5月开发商寄送的《旧业主介绍新业主购房激励方案及房屋实测面积通知》,而是在同年9月从小区保安处收到实测面积通知,一周内便向开发商邮寄《退房申请书》,没有超过购房合同关于15天内申请退房的期限约定。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,可以选择退房。
开发商认为,自己先后在2012年5月和2012年9月两次寄送通知,均告知房屋实测面积。为此,开发商提供了2012年5月29日妥善投递通知书的EMS底单,签收地址为肖先生提供的个人常住地址。而肖先生在次收到通知后3个月才提出退房申请,期限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退房申请期限,因而拒绝退房。
禅城法院综合审查,并结合肖先生与开发商先前的信函来往情况,终认定开发商次寄出之日(以邮戳为准)起第5个工作日视为肖先生收到房屋实测面积通知的时间,退房申请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期限,遂判决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。此外,开发商需返还面积误差比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(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),并双倍返还面积误差比超过3%部分的房价款,累计返还肖先生总额4万多元及利息。